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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在东京》著作权案判决

1998-08-12 来源:光明日报 史美圣 潘巳申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9日对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小说《上海人在东京》的作者樊祥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2年8月及1994年1月,原告樊祥达先后两次与被告上海电视台所属的电视剧制作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创作的小说《上海人在东京》的电视改编权授予该中心,该中心以2.5万元买断版权。1994年5月,上海电视台指派其编导,即被告张弘、富敏将小说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剧本。基于外景拍摄等原因,上海电视台与被告日本林氏创制公司口头约定共同拍摄25集电视连续剧《上海人在东京》。

《上海人在东京》电视剧播放后,原告认为同名电视剧对原告小说的主要人物、主要情节、主要内容和主题思想作了重大改变,并为此与被告进行交涉。张弘、富敏及上海电视台却认为是遵循电影艺术创作的规律和特点所作的必要改动,并未篡改和歪曲原著。原告交涉无果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4名被告侵犯了自己对小说的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日本林氏创制公司未经许可参与摄制,侵犯了自己对小说的使用权,要求4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樊祥达与上海电视台先后签订的两份许可改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本案中原告与上海电视台在签订改编合同时对于改编范围及程度并无约定,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小说的改编已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结合本案所涉电视剧创作过程的具体情况,对原告诉称上海电视台、张弘、富敏侵害其作品完整权,因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上海电视台、张弘、富敏的的改编行为侵犯其作品修改权一节,鉴于同名电视剧是对原告的小说作形式及用途的改变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各被告所实施的是改编行为而并非修改行为,故对原告的这一诉请也不予支持。又因原告起诉日本林氏创制公司侵犯其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及上海电视台和日本林氏创制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使用权的理由不充分,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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